您的位置:新闻>>详细信息

实验室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赔偿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03-23

为了加强对学校的仪器设备/实验器材的管理,使之更好的为教学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 赔偿范围

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赔偿范围:

1、因责任心不强,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,造成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损坏者。

2、人为的损坏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者。

3、遗失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者。

4、实验结束后,实验人员没有认真检查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,发生损失或丢失情况者;或知情不报,隐匿实情者。

5、擅自拆改仪器设备或挪做私用者。

6、由于实验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被盗、失火等。

第二条 赔偿标准

工作中由于不慎而造成一般损坏的按以下标准赔偿:

1、玻璃仪器及易损仪器损坏,赔偿该物原价的20% 50%

2、仪器设备损坏尚可修复使用,赔偿修理费的20% 50%

3、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,赔偿原价5% 20%

4、赔偿额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实验室主任审核,一般情况下,较贵重仪器设备取低限,反之取高限,情节严重的取高限,反之取低限。



基础医学实验中心